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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4日10:06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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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从财力补助、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产权改革等多个方面,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子女平等享有
受教育权利
为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通知》要求,支持公办幼儿园建设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大奖补力度,引导鼓励市、县级政府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丰富城镇学前教育资源,在居住地向随迁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支持人口流入地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接受随迁子女就近入学,统一学籍管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对经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确定相关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公用经费补助等因素合理定价,切实降低随迁子女受教育成本。
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按政策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或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待遇,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等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推进跨省异地就医
费用核查和结算
《通知》要求,加快落实城镇职工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
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待遇保障、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支持选择参加当地医保。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纳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
覆盖范围
《通知》要求,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等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由省、市州财政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符合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条件的老年人口数、缴费人数和相关补助标准对下予以补助。
在就业方面,省财政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
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居住问题。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推进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叶飞艳)